评论:“亡羊补牢”式的行政执法当休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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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2:00 光明网 | |
石飞 纵观我国近年来许多地方行政执法的“逻辑”或曰“路数”,多为“亡羊补牢”的模式。即羊跑了,这才想起来修补羊栏。执法监督总是滞后,总是前后颠倒,出了问题,酿成了事故,甚至死了人,才紧急补救和防范。 这种情况甚是普遍,堪称许多行政执法部门的“共同德性”。远的且不说,新近发生的让国人尤其是北京人胆战心惊的“红心”鸭蛋事件就是一个典型和代表。河北一些县的 让一提及就毛骨悚然的煤矿安全工作,更是如此。许多发生事故和矿难的矿井,或是因为无证开采,或是因为违规生产,或是因为带“病”突击……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执法部门是“缺位”或“不力”的,不然悲剧就不可能出现。待到矿难发生后,“执法大军”和“执法铁拳”才“迟到”地现身,又是上级大员的批示,又是领导率领执法人员参与抢救、善后、现场分析事故原因,又是责令当地所有矿山全面停产整顿……这不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吗?如果各地都能把执法的功夫下在前面,我们相信,我国的矿难事故绝对不会如此频发和绵延不断。 “亡羊补牢”式的行政执法,之所以会像“潜规则”一样在许多行政执法部门普遍存在,其症结归根结底在于一点,就是懒政,尸位素餐,得过且过,应付敷衍,基层检查能拖则拖,现场监督能免则免。只有问题暴露了,事故出现了,上级发狠了,他们才会“积极动作”。那些“积极动作”,说到底是为了“逃责卸责”,是在做样子给上级看,胡弄领导,以求“免责”;是在玩“花花绕”给群众看,以求少挨点骂。其实,明眼的领导和清醒的群众是不吃这一套的,“你们早干什么的”,仅此一句就把他们问憋了。 “亡羊补牢”式的行政执法是对法律的亵渎,它与“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背道而驰。我们行政执法应该注重“亡羊前”固“牢”,而不是“亡羊后”补“牢”。我们的官场运行逻辑需要好好地改一改,不能老是搞什么“交学费”、“汲教训”那一套,要对执法不力、玩忽职守者从严处治,不予“下不为例”的机会。“亡了羊”先“拿下”再说,“补牢”也要另换他人补,以示警诫,以儆效尤。 “亡羊补牢”式的行政执法当休矣!否则,法治休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