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区禁止新设娱乐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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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2:40 长沙晚报 |
本报讯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为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文化部近日下发《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或居民住宅区内。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也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 物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该《意见》指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另外,《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