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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街头小广告我来支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5:25 新民晚报

  ◆李建勇

  街头小广告的散发由于其铺天盖地,无孔不入,在公共车站、地铁、公园、广场、商场门口、电线杆甚至居民的邮箱里都有可能出现。街头小广告散发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首先表现在:其在散发过程中,散发人纠缠行人发生争吵,影响交通;有时还会衍生对过路异性的性骚扰;其二,街头小广告内容有的明显违法或被法律禁止,如提供伪造假身份证件、

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信息;有的提供黄色媒介的信息;还有的提供具有欺诈和误导行人顾客的虚假信息,如老军医,老中医和一些伪劣保健产品等信息。其结果是污染了城市环境、破坏了城市形象、腐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和城市社会秩序、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街头小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执法不严以及市民环保等意识的薄弱。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散发街头小广告行为人及其行为的漏洞以及对现有的《社会治安处罚法》和《市容卫生环境管理条例》的执行不力,使得街头小广告乘虚而入。如不采取有效的对策,街头小广告就会有蔓延趋势。

  有人建议用“呼死你”的手段来迫使散发小广告的幕后主子的手机关闭,从而使小广告的信息失去价值和意义。但更多有识之士认为只有通过严峻立法才能威慑和阻止街头小广告的蔓延。最近北京市重拳出台了《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正案》讨论稿,其中规定对在公共场所散发街头小广告的组织者和散发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罚款在一万元、最高可达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这个条款对散发街头小广告行为人的威慑力是不言而喻的。但能否有效地执行仍然是一个问题。首先罚款主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不明;其二是对拒绝罚款或无力支付罚款的行为人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明。

  我认为,应从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法定的义工惩罚制度和群众监督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和普法力度等多个层面来综合治理,才能有效根治街头小广告行为和现象。

  从立法层面上说,可以将规范流动街头小广告行为纳入到《上海市容卫生环境管理条例》中,赋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机关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处罚权限;对小广告的组织者和最大受益者进行重罚;对在散发小广告过程中有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法加以追究;对于一般散发街头小广告行为人,处于适度罚款和实行义工惩罚制度。义工惩罚制度是根据散发小广告者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于强制其在居住区义务清洁劳动一天到一周不等。被罚者如果不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处罚,可以依法上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惩罚人有义务在其居住区域进行环卫保护劳动的宗旨在于:一方面使得散发小广告者为其行为付出成本和代价;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通过社区居民的群体监督,使得散发小广告人在思想和人格尊严上受到震撼,从而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和可耻,最终达到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目的。事实上,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新加坡等东南亚国家就有相关的义工惩罚制度,实行效果很好。

  鉴于我国城市的外来流动人口较多,而散发小广告者,有许多都是来到城市找不到工作的外来流动人口。为了有效地实行义工惩罚制度,在外来人口积聚区,成立外来人口居民委员会,建议在立法上赋予外来人口居民委员会与常住居民组成的居民委员会有同等的执行义工惩罚监督制度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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