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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告国家商评委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0:02 华夏时报

  将“LOGO!”注册为商标未获批商评委表示其不具显著性

  本报记者彭信琼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北京高院败诉。

  此案缘起西门子公司欲将含有“LOGO”字样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批准,西门子股份公司遂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北京高院对此作出终审,驳回了西门子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0年1月3日,西蒙股份简化公司变更为西门子股份公司。1999年10月20日,“LOGO!”商标由当时的西蒙股份简化公司获得国际注册,指定使用在第九类商品上。随后,他们在我国申请了领土延伸保护。针对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LO-GO!”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西门子股份公司不服,于2000年9月22日以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为由,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2005年11月23日,国家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驳回西门子股份公司的复审申请。国家商评委认定,西门子股份公司申请商标中的“LOGO”可译为“标志”等,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中虽有感叹号,但整体上并无新含义。据此,国家商评委对该公司商标在中国领土的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随后,西门子股份公司提起诉讼。

  西门子股份公司称,词汇“LOGO”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词汇“LOGO”并非一个日常用语或通用的称谓,而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任意性词汇。其次,申请商标是由词汇“LOGO”和标点符号“!”构成的组合型商标。

  北京高院终审认为,“LOGO”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显著性,故驳回了西门子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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