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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头条评论]只认"条例"不知"法律"的悲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0:28 燕赵都市报

  当下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经常颁布的一些条例规范中,一些强调必须执行的规定,其实都早已是法律所禁止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一些部门只认内部“条例”,而不知有“法律”,这不仅是法制的悲哀,更是国家的悲哀。

  日前,《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为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魏永忠介绍,这意味着

,今后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这样可以避免公安机关以罚款来补充行政经费现象的出现。(11月26日《新快报》)

  其实,我国《行政处罚法》第53条早有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因此,即使不出台这一《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也都是违法行为。由此就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的事情,一经部门条例的强调,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

  看来至少可以说明,以往“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现象不仅存在,而且也很少被有关部门认为是违法现象,正如魏永忠主任的说法,只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正式公布,才“可以避免公安机关以罚款来补充行政经费现象的出现”。可是,如果罚款全部上缴财政还需要由“条例”特别规定的话,那么如此一来,其他如环保、城管、工商等有罚款权力的行政机关,看来都需要制定相关条例,规定罚款必须上缴。这岂不滑稽。

  必须承认,当下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经常颁布的一些条例规范中,一些强调必须执行的规定,其实都早已是法律所禁止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一些部门只认内部“条例”,而不知有“法律”,这不仅是法制的悲哀,更是国家的悲哀。因为法律是最低行为规则,是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规范下限。而行业条例不同,它应是在法律之上提出更高的具体要求,是上限。如果“条例”混淆了这种下限与上限的关系,把法律的最低要求作为“条例”规范的内容来规定,甚至比法律的要求还低,那么用“条例”这种还没有法律更有权威和强制力的形式来重复法律的规定,是没有多少实质意义的。与其大张旗鼓地发布这样的“条例”,不如认认真真落实相关法律。

  对于一个国家的组织机构而言,法与内部管理条例是规范该机构行为的两个机制,其中“条例”同样也是受法律制约的。但由于复杂的政治和历史原因,在我们的一些机构中,条例与法的关系构成了一种独特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中,条例往往占据着内部管理的主导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为此产生的一个弊端就是,“条例”有时就会超然于法律之上,这时,只有条例中强调了某项法律条文的存在,该条文才能从纸上的法律才会变成可执行的法律,如果条例不加以规定,那么即使有相关法律的存在,也会如同虚设。如此一来,“条例”便替代了法律,这显然有悖于我们在宪法上确立的依法治国这一基本国策,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应该加以纠正。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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