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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道行驶被罚款100元车主不服状告交警大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6: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杨斯淼、王相东)是越道行驶还是无端被罚?被罚款的杨先生和交警各有各的说法。面对现场证据缺乏,车主又无法提供未违反交通规则证据的情况,东莞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该案中的交警大队胜诉。

  2005年7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进行查扣违章车辆行动。从黑龙江来的杨先生驾车沿厚街博览大道由虎门向东莞市区方向行驶。车行到广深高速公路厚街

出口处的十字路口时,杨先生被执勤的交警挡住了,原因是杨先生“不按车道行驶”。杨先生被当场罚款100元。

  对此,杨先生很不服气。他认为自己是在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情况下,驾车按信号指示直行通过十字路口,交警认定自己不按车道行驶,是主观臆断,没有证据证实,遂向东莞市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东莞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后,杨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经东莞中院二审终审。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交警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违法现场没有执法录像,交警五大队无法提供杨先生违章的直接证据,案件仅有的一份证据是《处罚决定书》。由于《处罚决定书》对违章事实和发生的时间、地点均有记载,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因此,《处罚决定书》在性质上不仅是处罚文书,也是现场笔录。

  而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杨先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视为对违章事实给予确认;同时杨先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行为未违反交通规则。因此,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交警五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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