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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6: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还我阳光!
中午时分,谭先生家里只见“一线天”。文、图:记者李欣欣、邓柱峰

  邻家忙着建新房,隔壁的谭先生一家却一个多月寝食难安,只因新房跟自家房子太“亲密”,仅有0.25米的间距。“光线是用钱买不到的!”日前,记者来到南海沙头昏暗得只见“一线天”的谭先生家中,发现他家房屋一二层楼几乎无法正常采光和通风,一家人白天如同黑夜间摸索。

  11月22日阴天,但临近正午时分仍有阳光从云缝间透出来。但是,记者走进南海九江沙头南金村尚中社德兴大街的谭先生家时,却不禁打了个寒战,昏暗的房屋,很弱的太阳光从窗户一侧射下来。

  隐约看到有个人影从窗户右侧的楼梯走下来,看不清面孔。“这是我母亲,邻居盖房后我家难见阳光,母亲年龄渐渐大了,白天不开灯都不方便。”谭先生忙打开灯,“真无法忍受,我现在一回家就感到很压抑,光线全部被他家房子挡住了,两家人离得这么近,窗对窗,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记者绕到谭先生家邻居建筑工地,房屋已经有了两层的雏形,但是工地上空无一人。“他们昨天刚倒了第二层的水泥,今天要晾晾,所以暂时没有人施工。”谭先生解释。

  穿过遮盖的防雨布走进谭先生邻居家的房屋,记者发现邻居家的墙几乎紧挨着谭先生家,由于只打了框架还没有砌墙,所以还能够明显地看到谭先生家的窗户。

  谭先生担忧地说:“邻居家墙还没有封,我们的窗户还能临时‘借光’;如果墙全部封上,真难以想象我家是不是会白昼黑夜不分了。”

  采光权属相邻权不能侵犯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梁晓律师表示,上述问题涉及到相邻权问题,相邻权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的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采光权属于相邻权,是不能侵犯的。”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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