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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办民校实行“四独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8:18 长沙晚报

  本报讯(记者 唐薇频)昨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名校所办的民校除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外,草案二审修改稿增加明确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在办法草案二审时,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具体规

定。二审修改稿增加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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