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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9:03 沈阳网-沈阳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周玮就文化部近日出台的《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26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

  《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

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

  《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意见》还规定,新设娱乐场所须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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