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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以罚养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0:10 贵州都市报

  公权尤其是执法权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亲密接触”,就会导致“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这样的怪现象

  11月24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罚款全部上缴财政,警察加班必须补休或给予补助。这意味着,今后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被视为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上述现象

以及公安机关以罚款来补充行政经费现象的出现(据11月25日《扬子晚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罚款是行政执法管理的一种手段,是行政处罚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而绝不是增加经济收益。然而,在实践中,政府职能部门的罚款权力也演变成为执罚创收的部门“工具”。笔者认为,要求公安机关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从制度建设上斩断了执法和创收的不良链接。

  要知道,执法权是一种公共权力,理应为公众服务,但一些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打着执法的旗号乱收费、乱罚款,滥用职权,为所欲为,使公共权力沦落为一部分人牟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曾有法学专家指出,“执法创收”是交易成本最低的经济,却堪称最容易变得肮脏的经济,因为其代价是牺牲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法律的信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要求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实际是廓清了执法机关的财政分配关系。无数案例证明,公权尤其是执法权一旦与执法者自身的经济利益“亲密接触”,法律的天平就必然发生严重失衡,被滥用的权力则会肆无忌惮地释放出来,就会导致“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这样的怪现象,并且层出不穷。所以,行政权力与利益必须分离,执法与罚款必须分离,这是现代政府最基本的一个原则,也是依靠制度约束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

  因此,要剔除“执法经济”这种破坏市场经济的执法违法状况,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除了要在执法人员中强化法制观念、服务意识,采取多种途径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外,还应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我们期待,公安机关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能出现放大效应,所有执法部门都对“执法经济”说“不”,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服务型执法新观念,对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的纯洁性负责。作者:沈峰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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