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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投集团原副总经理挪用公款650万被判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2:44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1月27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文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5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6万元及彩电1台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文林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投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1999年5月文林任

川投集团副总经理。同年,文林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以个人炒股需要资金为由向文林借钱,文林同意了其请求,于1999年1月通过川投工程公司转入华夏证券公司陈某个人账户200万元,同年6月从川投公司转入华夏证券陈某个人账户100万元。而后,由文林加盖川投工程公司、川投公司公章向华夏证券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陈某凭此授权委托书提取了转入的款项用于个人炒股。

  应陈某再次要求,1999年11月、2000年6月,文林从自己主管的长钢四经营部分两次转入华夏证券陈某个人账户350万元。2000年至2001年,陈某将490多万元转回川投公司。至案发时尚有151万余元未追回。为防止被川投集团核资时发现,2005年7月,文林与陈某签订了操盘协议和补充协议,时间倒签在1999年11月1日及2001年2月5日,约定给陈某分红350万元。而后,文林将此两份协议交回公司财务部门,在协议中约定的分红35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做账用于掩盖亏空。

  2000年6月,文林利用担任长钢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长钢公司的名义为四川某科技实业公司向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同年,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得知文林准备新房装修时,委托闫某送给文林人民币10万元。文林搬家时,谭某又委托闫某送给文林索尼38英寸彩电一台。2002年8月,文林批准成都一科技有限公司借给川投公司400万元,用于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为感谢文林批准借款,该科技公司送给文林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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