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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要像金箍棒画的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4:18 四川新闻网

  王攀(媒体从业者)

  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中止妊娠算工伤。这是今年12月1日起将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有人认为,这体现了人性化。可问题是,在很多单位,女职工因为怀孕而被解雇,

或者拒绝给怀孕的求职女性提供工作机会的现象普遍的情况下,很多女职工怀孕了都不敢说;更何况造成女职工中止妊娠的原因本身就是公婆各有理。

  我们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并不少。比如女性就业不能性别歧视。但实际中,用人单位招聘时直截了当说“只限男性”的大有人在,尽管违法,但也只遭舆论谴责,很少付出违法代价。而更多的性别歧视,则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人才过剩的今天,用人单位拒绝女性求职者理由多多,难道非要挑明“只限男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然而,按法律办事的,恐怕就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正规的企业单位。但在就业多样化的今天,在这些单位就业的只是就业大军中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11月25日是全国公务员笔试日。据报道,有53万人争吃“皇粮”,其中不少是博士生。而据国家有关部门称,公务员收入只是中等水平。且不说公务员收入中确有灰色存在,就是公务员所享有的完整的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各项权利保障以及良好的福利,就足以让那些甚至能在其他单位中获取高收入的人趋之若鹜了。

  记得不久前,郑州各家媒体都重点报道了一个学校因为没有给职工办理各项保险,校长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新闻。当时,我为之心头一震,并为之大喜,以为所有类似的单位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呢。但事实上,不过是个案而已。为何不把这个个案放大?是因为没有办理各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太多吗?还是因为没有职工为这些权利的缺失而举报?

  我宁愿相信是第一个理由。因为,现在就业形势紧张,恐怕今天反映了问题,明天就得加入失业大军中。我们不缺少法律,而是缺少执行。完善和健全法律是一个法制社会当有的特征,可有法不依,也是一个法制社会力戒的。如果没有执法,法律再多,还不如孙悟空给唐僧就地画的圈圈,虽然简单,可妖精就是靠近不得——我们就需要这样的圈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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