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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强制"艾检"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4:22 四川新闻网

  梅广

  日前,重庆市通过《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1月25日《重庆晚报》)。

  强制检查,费用自理,可以说这是《条例》中的一大亮点。然而,也正是在这两点上,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国务院发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检测艾滋病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自愿;二是免费。既不能强制,也不能从中收取任何费用。虽然重庆市强制检测、费用自理针对的是卖淫嫖娼这一特殊群体,但从法治的角度上看,打击卖淫嫖娼,所要惩罚的是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因此而忽视其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任何一个人,在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之前,他就应该和其他人一样,可以依法享受公民待遇,依法拥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自费检测艾滋病,显然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精神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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