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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世相深看:“上缴财政”需要法律罗嗦多少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4: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种种原因造成了“上缴财政”形同虚设,根子却在顽固的部门利益和失范的财政体系。生活中我们曾一次次见识的那些“以罚为本”的执法,就在于如此执法受着利益的驱使,而地方财政也淡化了自身的履职责任。

  □王炯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24日正式公布。据《京华时报》11月25日的报道,根据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有关人士介绍说,这意味着今后公安机关的罚款一分钱都不能自己留下,“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

  应该说,遏制“以罚养警”,规范执法机关的收支运行,法律早有明确规定,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收入的组成将罚没收入列入其中,意味着其必须上缴财政并执行预算管理;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说得更明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那么,公众这回看到的“警察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以罚养警将视为违法”其实并非新闻,“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本来就是违法的,“上缴财政”也不是“今后”的事。这次的“公安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对公安机关的收支作出这一规定,在我看来更像在法律层面对罚款收入上缴财政的第N次罗嗦。

  这个“罗嗦”其实也告诉了人们,尽管有多部法律规定了执法机关的执罚收入必须上缴国库,但现实的情况其实一直不理想,“以罚养警”等违法行为其实也一直在发生着。这一“重申”似乎还告诉了人们:依仗国家公器实现、本质上是国家收入而非部门收入的罚没收入上缴财政是何等的难。“一切缴获要归公”,这么多年来,在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执法机关的执罚收入和执收收入归公得如何?是真正的归公还是上缴后又以返还形式归己的貌似归公?“上缴财政”这个基本的要求,还需要法律条文的多少次罗哩罗嗦?

  种种原因造成了“上缴财政”形同虚设,根子却在顽固的部门利益和失范的财政体系。生活中我们曾一次次见识的那些“以罚为本”的执法,就在于如此执法受着利益的驱使,而地方财政也淡化了自身的履职责任。事实上,一方面执法机关在“经费不足”的理由下搞创收,一方面地方财政以弥补经费不足的默许规避自身责任,在这样的两厢迁就中,执法机关建高楼、超编制愈加经费不足,地方财政便愈是默认其既得利益。于是“上缴财政”成为形式使法律打折,于是“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多年屡次搁浅。现在“公安条例”的出台,“上缴财政”会不会依然是一纸兑现不了的白条,关键在于能不能彻底廓清、理顺公安机关的财政分配关系了。

  执法机关的“经费不足”是事实,因为有着罚款收入这块自留地而经费需求胃口很大也是事实,应该有一个科学而法定的“皇粮”标准来辩证地施治。和谐社会里所需要的,是一个没有丝毫利益动机的执法环境。

  每日一句

  执法机关的执罚收入和执收收入归公得如何?是真正的归公还是上缴后又以返还形式归己的貌似归公?“上缴财政”这个基本的要求,还需要法律条文的多少次罗哩罗嗦?

  ———王炯木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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