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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商场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6:11 大众网-农村大众

  [案情]2006年6月的一天,李三携儿子李小三(8岁)去商场购物,李小三走路不慎没看见商场内的一面玻璃,一头撞在玻璃上受伤。李三要求商场予以赔偿,商场负责人指着店堂内入口处醒目位置的一个告示:“请照看好自己的孩子,本店概不负责”,并以此为由不承担责任。李三一气之下,对该商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场承担李小三因受伤而花去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用共1000元。李三的请求是否合理呢?

  [分析]本案系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而引起的案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就此案看来,消费者去商场购物,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商场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

  商场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店方在未与消费者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是一种单方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由此看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其内容无效。李三要求商场承担责任是合理的,商场不能因为此告示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李三做为监护人应对他的监护不力承担一定的责任,商场也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冯玉晓吴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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