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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解读 严格经费编制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16:5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田雨)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条例内容解读====

  受处分的公安民警将同时被降低或取消警衔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田雨)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田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

  民警因公牺牲或病故其家属享受抚恤和优待

  新华网北京11月27日电(记者田雨)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解读严格经费编制管理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布 2007年1月1日施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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