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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立法规定“有害食品”召回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07 每日新报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于27日提交给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记者从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作出规定,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经上市销售的,应当立即召回,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眼下,“苏丹红”鸭蛋等一系列影响广大人民食品安全的事件余波未消。广东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元胜对此指出,食品安全是当前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广东率先制定有关条例,主旨在于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陈元胜说,作为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性规定,草案首先在现有体制下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涉及部门包括农业、海洋及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防止

食品安全监管推诿扯皮;二是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企业主动召回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召回两方面,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变换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场,还特别规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进入市场”。

  该草案还率先提出建立食品

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明确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食品安监部门不仅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还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此外,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监制的方式参与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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