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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仅仅是被告知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59 南方新闻网

  □子归

  小白鼠是医学领域人类最忠实的朋友,正是它们的自我牺牲,为人类充当新药的最佳试验对象,提供各种疾病的试验方案,用它们的生命和鲜血为人类打开一道健康之门。

  小白鼠在接受试验时,不知道是否知情,也许因为它不会说话,无法向人类发出抗

议,因而这一传统功能也被医药界广泛使用。人就不同,即便在一些新药试验中,首要条件是签署同意书,也就是说,基于对金钱的需求或对疾病的抗争,试验者自愿起到小白鼠一样的功用。这种方式虽然有些不人道,但在自愿基础之上,也一直被默许。

  东湖医院最近就陷于这种“小白鼠”纠纷。今天的新闻报道说,在签下一纸“生死状”,东湖医院给病人试用一种药,结果产生过敏反应,虽然医院否认“人体实验”,但实验的失败,仍不得不支付6.5万元以换取不再追究院方责任(见今日本报A35版)。

  虽然东湖医院看似程序完备,也充分告知患者,毕竟是以人体来试验药物效果,仍难逃“人体实验”之嫌。对人体的伤害更为恶劣的是此前曾经报道过的“骨髓事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医生竟然抽走病人的骨髓,事后还竟然以抽取少量骨髓并不影响身体健康来搪塞。这令人有些毛骨悚然,感觉像看恐怖片。

  对于知情权,在我理解为不仅仅为告知,即进行简单地说明,应该详细阐述其各种利弊,尤其是弊端,应该只是提供一种选择,告知这种选择的结果,最终将这种选择的决定权完全交与病人,而不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诱导病人去做出某种选择,在这种主动选择在前,应该有充分宽限的时间和空间,并最终以签署具有法律意义的手续为凭证,达成最终的充当试验品的协议。

  人权是法律保护的基础,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如果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一基本的权利都不予尊重,让人又如何对医生和医院的职能预期?

  本期主持:张国栋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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