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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善用刑法遏止“食品谋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0:08 云网

  前天,大家都爱吃的桂花鱼在香港被查出含孔雀石绿,港府随即呼吁市民暂时停食桂花鱼。昨天,在多宝鱼、红心蛋等新一波食品安全风波尚未平息之际,《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进入了该法立法进程的新阶段。

  食品安全问题,近些年愈演愈烈。论及至此,再看饭桌,几无可放心吃的东西:

  鱼有孔雀石绿,猪肉有瘦肉精,红心蛋好看不能吃,大米掺有工业用油,奶粉吃出大头娃娃……这些食品中,轻的致病致癌,重的让人中毒丢命。称其为一种“谋杀”(当然如孔雀石绿、苏丹红者,多属“慢性谋杀”,更有其他毒素,连下一代的健康也“谋杀”了),并不为过。综观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态势,已经到了一个防不胜防的地步。究其原因,防范之网本就疏漏,惩罚之手绵软无力。经不起商业利润诱惑的不法厂商便大肆作案,根本不会顾及百姓的身家性命。

  从规范约束的层面分析,食品安全事件之泛滥,有一个从商业道德日渐泯灭,到不择手段违法获利的演进过程。市场经济发展之初,商业道德尚可约束大部分厂商的经营行为,但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不良竞争手段日益翻新,道德理性被利润刺激抛至脑后。所以,我们看到,食品安全问题,开始时只是一些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但无毒)原料的轻度质量问题,现在更多的是为了达到看起来好看好卖之目的——提高

竞争力,直接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每个案子一浮出水面,都令公众为身体健康倒吸一口冷气。这个过程,是道德失范导致违法程度日益严重的过程,同时也是制度规范水平落后于市场发育水平的真实写照,当然,伴随制度规范水平落后的还有法律法规执行能力的疲弱。

  回顾当前现有立法,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内容比较单薄,表现在体系很不完善、已制定的单行法内容不合时宜、执行部门之间块状分权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问题等等。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少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同时,我国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当前,在呼吁已久的《食品安全法》尚未出炉时,广东率先制定《食品安全条例》,在显出其积极应对社会需要的姿态之同时,也为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法提供了一个模板。目下,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也在修订之中,针对这一修订,不少意见是将其直接改为《食品安全法》,但该意见在立法界远未能达成共识。

  毋庸讳言,距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机制之日,我们尚需较长的时日。以笔者之浅见,目前遏止防不胜防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态势是当务之急,如能用好现有之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亦能起到较好地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比如,当前的《食品卫生法》对于违法者处罚规定比较轻微,一般只由行政机关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难以真正保障食品质量。与此对应,我国刑法对于同样行为所规定的处罚要严格得多。比如,该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者,最重可判处死刑。如若对于同一行为,依照刑法而不是依照相对规定处罚较轻的其他法律法规来处罚,效果必然会大有不同。

  刑要上“食品谋杀”,既是局势所需、百姓所愿,也是维护刑法尊严与法制统一的必要选择。(王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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