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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共利益海域使用申请要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1:0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昨日,《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修改稿》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申请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以及海域使用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修改稿》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当事人违法使用海域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海域污染或者对海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使用的工具。暂扣的工具应当妥善保存,并在当事人接受处理后立即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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