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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运动出事故主管部门要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1:02 信息时报

  ■相关审议法规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昨日,《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二稿》新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许可,或者有监督不力等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这些行为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经

营活动申请不依法予以许可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活动申请予以许可的;不依法履行检察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后果的;利用职权收受、索取、变相索取财物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据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包括,游泳、潜水、漂流、攀岩、蹦极、射击、射箭、卡丁车、轮滑、滑翔伞、动力滑翔伞、热气球等。为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安全责任,《草案修改二稿》对草案修改稿的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应当制定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措施,防止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当事故发生时,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救助,保护现场,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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