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车窗外石头崩碎乘客三颗牙 铁路被判赔四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2:02 生活报

  本报记者 黄迎峰

  本报讯李燕和张强夫妇乘上哈尔滨开往密山的旅客列车,列车运行途中,一块石头突然从窗外射了进来,二人躲闪不及,石子将夫妻二人崩伤,二人将铁路部门告上了法庭。日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李燕夫妻二人4万元。

  2004年7月,李燕与其丈夫坐上哈尔滨开往密山的N27次旅客列车回老家探亲,17时44分,列车运行至哈尔滨市新香坊火车站进站信号机外300米时,从车窗外突然飞进车内一块石头。二人当时正在聊天,被这突如其来的石头吓了一跳,石头不偏不倚地重击在了李燕的面部。石头从李燕的脸部弹了出来,又砸在了张强的胳膊上,二人被送往附近的医院。经哈尔滨铁路医院诊断,李燕上唇软组织挫裂伤、牙龈挫裂伤、三颗牙冠折,经鉴定,李燕牙齿损伤为十级伤残,张强左上臂软组织挫裂伤。李燕住院110天,张强住院36天。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多次与被告方交涉赔偿事宜均未果,原告方认为二原告在客运途中无辜受伤,铁路部门负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二原告将铁路部门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方保险金25000元,给付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万元。

  被告方铁路部门辩称,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致使旅客受到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旅客的人身损害是限额赔偿。最高限额是每人4万元,具体赔偿标准根据旅客被损害的程度而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乘坐铁路旅客列车,在被告管辖范围内被来自车窗外的飞石击伤,按照有关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车务段对原告二人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判决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车务段给付原告李燕赔偿款36713元,给付原告张强赔偿款2767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0元,原告负担1473元、被告负担1436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生活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