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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腐败为何得不到重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2:02 生活报

  练洪洋

  今年4月30日,湖北宜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武汉铁路局原副局长刘志祥死刑,缓期2年执行。而4年来坚持举报刘志祥的汪汉林却仍在上访,为此案弄得倾家荡产的他尚未获得一分钱的举报奖励。(11月26日《民主与法制周报》)

  汪汉林的遭遇折射了时下举报腐败面临的某些困局,具有普遍意义和探讨价值。就举报奖励而言,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奖励举报人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尚缺少附加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使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遭遇执行难。当然,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事在人为,在一些地方,奖励已经实行———如北京检察院就规定举报腐败奖励上限为10万;湖北省检察院是8000元。

  汪汉林至今分文未得,显然并不全是缺乏奖励标准、难以执行的问题。从审判刘志祥时连个旁听资格也不给他、判决半年时间没有一个部门过问汪汉林等种种“异象”中,就能嗅出一丝别样的味道。如果对举报腐败表面赞许,实则冷落,对举报者来说就可能是一种非直接的“软报复”。

  反腐败,从来就不只是反腐部门的事,还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如果想真正发动群众,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激发和保护举报者的积极性,让那些受尽非难的举报者得到肯定和安慰。对于举报腐败行为,即使是大大地重奖也是值得的,相对于举报人为国家所挽回的损失而言,重奖金额也许只是一个零头。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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