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热点快评:公务员考试应突出宪法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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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4: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信力建 本月25日进行的公务员招考公共科目笔试已经结束。据报道本次考试的考录比例达42∶1,明年2月15日面试,四月中旬完成招考。这意味着从明年四月下旬起又有一批新的公务员进入我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是,这批人将成为社会公仆,将来其中一部分人可能成为领导人物,他们的报酬由财政支出,而归根结底由全体纳税人供养, 所以这些人必须有良好的素质、现代法治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成为现代法治政府中合格的一员。现代法治意识和服务理念是作为公务员最可宝贵的不可或缺的品格,也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品格。他们也许可以不熟悉某些法律具体的规定,但不能不具有现代法治理念和服务意识。不熟悉有关法条,通过学习和查找即可获得,而没有法治理念,即使法条背得滚瓜烂熟,也是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难免脱离法治轨道,做出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事,这种情况与人民大众的愿望正是南辕而北辙。 我以为公务员考试,无论是笔试还是面试,都要将宪法理论放在突出位置,确保进入政府机关成为公务员的这些人有一个较好的基础,能够厉行法治服务民众,从而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法治化改革进程。在具体考试内容上至少要突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于法律至上和人民权利保障的理念。法律至上与人民权利保障都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党和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004年宪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就是,在宪法条文中加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公民基本权利列入宪法具体条文的第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彰显了权力服从、服务于权利的思想。作为公务员,必须规行矩步,一事当前,先问一个“是否合法”,是否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如果事有模糊,应由有关法律部门做出法律评估或向有权部门请示报告,然后可以施行。 第二,关于权力属于人民、“建立有限政府”和“限制权力”、权力制衡的理念。这里所指的建立有限政府和限制权力,应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和其他任何行使权力的机关,这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基本法治原则。 第三,关于“程序正义”的理念,和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度”原则。 上述三个方面的理念其实都事关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应当属于普法的基础课程。但客观地分析当今我国公务员队伍在这方面的理论和知识水平尚远没有过关,更没有形成理念,或者大体上会说一套,做起来就成为另一回事。所以我主张对公务员法律知识上的要求重点在宪法和宪法理论。要围绕这个重点在笔试和面试中加强考核,没有这一条,其他知识再多也不符合公务员的要求。而从现在笔试的题目来看,这个应该突出的重点尚不突出。 (紫/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