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侦办“特别费”案 应拉出统一准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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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6:34 中国台湾网 |
台湾《中国时报》今天特稿文章说,“首长特别费”争议,传出“高检署”查黑中心侦办标准不一,身为检察最高机关的“最高检察署”,有必要订定或商讨统一侦办标准,作为检察官办案“准则”,以免因人而异,出现初一、十五不一样,损及检察威信。 从“检察一体”的立场,“最高检察署”为特别费争议,订定一个办案标准,是必要且必须的。特别是检察官侯宽仁侦办台北市长马英九,有关无单据核销,以及要求当事人 逐一详细举证,已让外界产生“酷吏”的质疑。文章说,许多人都没有记帐习惯,叫他回想一个月、一年前有那些消费,实在强人所难,何况“首长特别费”的报销,不少首长都是办公室秘书负责,一时间要如何记得起。 “从严”侦办马英九的结果,已让全台六千多位领有特别费的正副首长“皮皮剉”,也凸显法律的森峻、严苛。 文章表示,“最高检察署”昨日虽然邀集全台二审检察长,就特别费案的侦办“交换意见”,结论是由二审检察长“转知”辖区各检察长,在侦办时要注意侦办、追诉的一致性。 转知,毕竟只是口头提醒,并没有拘束力,“最高检察署”值此全台陷于特别费风暴之际,虽说“检察总长”吴英昭也是特别费案被告之一,但吴英昭已经请辞获准,只是新任“检察总长”尚未获“立法院”行使同意权。 文章认为,特别费侦办标准,由等着卸职的吴英昭召集所有检察首长,比照查察贿选,开会商讨统一处理准则,是最适当不过。 因为吴英昭是“待退之身”,“检察总长”的职位,已非高层可掌控的名器,就算吴英昭坚持避嫌,“最高检察署”还有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任何一人以检察最高机关名义召开全台检察长会议,又有何不可。 唯有最高检察机关订定一个侦办、处理标准,在“检察一体”的拘束下,才能统一全台检察官的见解,其它非属官方性质的单位、学术机构,就算做成任何决议,也比不上检察机关的决议,具有强制拘束力。 文章指出,为免特别费争议愈演愈烈,更避免检察官办案标准不一,产生法律缺乏安定性,损及检察公信力,“最高检察署”责无旁贷,此时不站出来登高一呼,更待何时? (编辑:方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