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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在为大行其道的“游贿”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17:09 国际在线

  作者:戴求兵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均由对方支付。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人民网11月18日)

  据称,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而被依法判处刑罚,这在杭州市尚属首例

。然而,这种具有一定隐蔽性、不易被发现的腐败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成为腐败的一种发展趋势。

  “游贿”何以大行其道?其中确有玄机:首先得益于免费旅游的蛊惑形式。免费游者既不要承担旅游费用,又可以在畅游中接受邀请方的周到“服务”和慷慨“意思”,这种有别于红包礼金的交易方式使双方显得“高雅”而不拘束,而最为重要的是交易之外不必担心被人察觉,作为新潮消费的旅游,往往只被看成一种小康生活方式,尚没有更多审视的目光投向这一领域。因此,“游贿”不但具有一定的诱惑力,甚至其诱惑力超过直接的物质利益。其次归咎于单位财务的管理空档。一般而言,邀请方多是得了好处或者谋求好处的单位或个人,而用于旅游的开支往往来源于单位,在单位财务上以招待费、办公费等花样名目列支。显然,财务管理不严,是滋生“游贿”的温床。再次缘起于法不责众的潜在规则。应该说,“游贿”并不是无人知晓,相反很多人心知肚明,但仍然容忍甚至热衷于“游贿”,就是一种从众心理作怪,认为大家都这样操作不会出问题,即使被查处,也只能追究集体的责任,于个人是平安无事的。正是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潜规则,纵容了“游贿”现象。

  “游贿”尽管披着再“炫”的外衣,但终究改变不了“贿赂”的本质。正如法律专家指出,受贿罪的贿赂范围,不能仅限于直接的财物,应当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钱折算的好处,同样也是受贿。何况这种“游贿”更具腐蚀性,更能够达到行贿者的目的,因而更应该受到相应的法纪追究。从这个角度讲,王雅萍接受“游贿”正应了“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的古训,而对该案的宣判,无疑是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标本。

  除了标本意义,似乎更值得思考。王雅萍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然而两次“游贿”王雅萍的单位和责任人呢?法律常理认为,贿赂是双方面的,有受贿的就有行贿的。法律在追究受贿人的同时也应该追究行贿人的责任,要揪出为免费旅游埋单的幕后“庄家”,否则,对“游贿”这种腐败现象打击是不力的,势必造成“游贿”现象的逐步泛滥。再深究一层,用于“游贿”的经费从哪里来?为什么零零总总的不正当开支能够以这样那样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处理掉呢?加强财务监管,适时开展经济审计显得尤为必要。

  

  审稿: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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