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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贿”获罪的反腐破冰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0:12 红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均由对方支付。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宣判后,王雅萍没有提出上诉。(见11月28日《检察日报》)

  此案涉案金额不大,犯罪事实也不算严重,但因“游贿”而获刑,王雅萍可能是中国第一人,因此本案的反腐的标本价值不小,甚至还有一定的破冰意义,值得一议。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收入的提高,对金钱渴望的降低,同时由于政府反腐力度的加大,公务员受贿形式也从过去单一的、赤裸的现金交易变得更加隐晦曲折和花样翻新,以礼代贿、以“借”代贿、以买代贿、由亲友代受贿、以非财产性利益代替财产性利益、期权现象等等。

  面对花样百出的受贿形式,现行的反腐法规显然是有些“落伍”了。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局限于有形的财或物,而对于那些无形的财物交易束手无策,因此对此项罪行打击不力。譬如时下贪官们最热衷的“性贿赂”,就因界定的失败而一直处于反腐法律的盲区中。有资料显示,90%的落马贪官都有“包二奶”及接受“性贿赂”行为,但没有一个人因此被问罪。

  现行的《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那是一个百废待举,也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妥协的年代,法律也不可避免地烙下时代的印记,27年前,谁能想象到今天腐败的乱局呢?面对今天愈演愈烈的贿赂犯罪,公务员纯洁性受到严重挑战的局面,除了理顺反腐体制、增强肃贪力量之外,是否也应该对那些内涵过于狭隘、严重落后于现实的法律法规进行吐故纳新,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呢?

  对于受贿罪,有许多国家只规定贿赂但对贿赂的内容没有限制。例如,《日本刑法》第197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这样规定给司法解释留下了余地。另外,根据日本的判例,能够满足人类需要的一切利益,包括财物、艺技表演、性服务等等,都可成为贿赂。

  我国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相信杭州这个“游贿”有罪的判决也不会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多大的帮助,只是它毕竟是一个开端,希望能入立法机关的“法眼”,早日对现行的“贿赂罪”刑名进行修正,长期而有效地打击腐蚀社会公正的贿赂犯罪。

稿源:红网 作者: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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