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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也要管计划生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0:12 红网

  深圳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城管工作报告,进一步增加计划生育、食品安全、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12个方面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使综合执法范围再次得到扩大,执法内容从9项扩大到22项。(11月28日《深圳商报》)

  眼下,城管扩权仿佛成为一种“流行时尚”。从海南海口、到上海浦东新区再到广东深圳,都在“同吹一个号”,极力扩展城管的执法范围,像深圳这次城管扩权,涉及到与

老百姓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诸多方面,对此,坊间形象地称城管是城市管理的“万金油”。

  众所周知,政出多门,条块分割,效率低下,是目前公共管理部门的通病。在这种背景下,城管扩权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这不仅将过昔日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管理职责及管理的“空白地带”,进行整合和梳理,进而填补部门间的管理真空和漏洞,还能避免多头管理,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然而,在肯定城管扩权的同时,让笔者心存疑虑的是,有“两个谜团”,事关城管扩权这一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一方面,城管到底什么性质的执法单位?城管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遗留物”,长期以来,城管“名不正,言不顺”,好像是个“私生子”,其性质与地位,法律一直没有明确。具体来讲,法律到底赋予城管多大的执法范围和权力边界?它究竟是何种性质的执法机构?城管的义务和责任又是什么?等等,皆是未知。可是,在这些问题未被厘清的情况下,全国不少地方纷纷掀起了城管扩权的“狂潮”。正如有论者所讲:“城管不是警察,却盖着大盖帽,管得比警察还多;城管也不是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可对小摊小贩,他却可以任意罚款;城管也不是环卫局的,然而,如果你乱吐痰,他又可以向你撕罚单”。如此以来,城管执法不但导致执法对象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于暴力对抗,也损害了城管在公众心目的形象。

  与此同时,让公众疑惑的是,隶属不同行政部门的执法权,统一划拔到城管的手中,究竟合不合法?以深圳市城管扩权到计划生育和食品安全为例,《国家计划生育技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将上述两项执法权“轻率”移交城管部门,无疑会对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冲突,毕竟,地方法规是无法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

  在笔者看来,要想破解这“两个谜团”,首先,政府职能部门要明确城管的性质和地位,在执法资格和权限上要给予城管“准生证”,让其国家法律的框架内执法;其次是,城管扩权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地方政府赋予城管的所有执法范围,都不容逾越国家法律法规的底线,与之发生冲突,否则,违法在先,还如何执法,又何谈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尊严?

稿源:红网 作者: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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