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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使工会维权得解决其自身的尴尬境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0:12 红网

  广州市花都区朗盛水产养殖场工会主席陈传力和广东阳江龙达集团工会副主席杨观趣,为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问题向企业提出要求,结果两人均被企业除名。然而,两人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均获胜诉、上级工会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的情况下,仍未能改变两位工会主席下岗的命运。(见2006年11月28日《新快报》)

  工会主席履行职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企业打击报复的,并非仅广州市的

这两家企业,去年北京市某企业就将替职工维权的工会主席给开除了。

  工会主要负责人因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丢了饭碗的事,不得不使人想到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显得软弱无力的现状。尽管工会被称为“职工之家”,但是不但企业的职工,就是社会上的其他人群对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存有很大意见的。然而,如果说工会不想不愿意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那么是不尽切合实际的。广州市中院在执法实践中认为,部分工会并不是不愿意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而是由于工会工作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工会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我以为,这才是许多工会不敢、不能依法维权不的症结所在。

  现在无论工会主席,还是工会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是企业聘用的员工。无论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还是职位上的升迁,都是企业“给予”的。并且往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说了算。也就是工会工作人员包括工会主席其个人利益都深深地依附于企业。在这样的工作体制下,无论工会主席,还是工会其他工作人员,都不可能以牺牲个人利益而得罪企业。话又说回来,如果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像广州两家企业的工会主席那样下了岗甚至丢掉了饭碗,那么这样的维权不但成本太大,而且这种维权制度的设计也是极不合理的。何况现在不少企业的工会主席就是企业里的负责人兼任。在劳资双方发生利益上的矛盾冲突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的工会主席自然而然地就站在了资方的立场上。也就是说这样的工会根本不可能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对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无论《公司法》、《劳动法》,还是《工会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还不能对工会依法维权进行根本性的有效保护。比如《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企业不执行劳动部门“责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尽管广州市这两家企业的工会主席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均获胜诉,上级工会也向企业发出了《劳动法律监督书》,但是他们仍改变不了被下岗的命运。

  既然工会是职工之家,既然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那么我们必须正视现行工会工作体制存在的弊端,并下决心稳妥地加以革除,建立起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工作体制,让工会敢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完善工会依法维权和保护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使工会能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稿源:红网 作者:匡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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