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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主办权不能转让 北京一家报社返还相关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0: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王文波 李大华) 报社有没有权利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转让给个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的判决,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回答。

  2004年底,北京一家报社将旗下的《财富珠宝周刊》(下称“周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由张先生承办,双方为此签订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每周三出版(全年52期)的“周刊”的采编、出版及广告经营工作由张先生“负责

”。张先生根据“周刊”的宗旨和方针自行组织人员采写稿件、编排版面,但报纸大样必须由报社指定人员审定后,方可送往印刷厂印刷。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向报社交纳了2005年上半年的管理费5万元。在张先生的操作下,“周刊”先后出版发行了22期。2005年下半年,张先生和报社因故终止了协议的继续履行。为此,张先生将报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他与报社间的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管理费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但张先生不服,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报社将报刊的部分主办权交给张先生个人,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据此判令报社与张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报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先生人民币5万元。

王文波 李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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