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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住没装进腰包的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1:08 大众网-齐鲁晚报

  这起“游贿案”对领导干部和整个社会的警示意义在于,并非直接装进腰包才是受贿。

  11月28日《检察日报》报道,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均由对方支付。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王没有上诉,现已过上诉期,判决生效。据称,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而被依法判处刑罚,在杭州市尚属首例。

  笔者认为,杭州首例“游贿案”,对我国日益深入的反腐败斗争意义重大,它不仅对领导干部和整个社会具有警示意义,对执法、司法机关也具有示范意义。

  这起“游贿案”对领导干部和整个社会的警示意义在于,并非直接装进腰包才是受贿。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因此,许多人认为,只有从对方直接获得财物,才算受贿,如果没有直接从对方获得财物,而是获得非财物利益,比如免费休闲、免费接受服务、免费旅游等,就不算受贿。这起“游贿案”告诉我们,官员接受这类非直接财物,也一样构成受贿,而且仍要以应付费金额计算受贿数额,即使这些财物没有直接装入自己的腰包。

  这起“游贿案”对于执法、司法机关的示范意义在于,在反腐新形势下,不仅要继续高度关注传统的接受现金、礼品等方式的受贿行为,而且也要盯紧邀请受贿者免费旅游、赌博或者赠予股票等有价证券等的新型行贿受贿行为。一旦发现新型受贿可以构成犯罪的,则决不犹豫和手软,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受贿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接受免费旅游等方式的新型行贿受贿,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发现并揭露有一定难度。正因如此,此类形式的受贿对于意志不坚定的官员更具诱惑性。但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影响和破坏丝毫不亚于传统的受贿方式,因此仍应严厉打击。当然,这也给执法、司法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只有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才有可能胜任。

  不久前,在北京召开的首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上,国内一些反腐专家和官员还提出了国内反腐法律与国际反腐公约衔接的问题,其中主要内容就是受贿罪对象所指的“财物”界定问题,因为我国刑法的规定难以将“非财产性利益”包含其中。杭州首例“游贿案”告诉我们,加强反腐工作,完善法律是必要的,但司法机关全面有效、严格准确地实施法律也是同样重要的。这也是这起案件的积极意义所在。


李克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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