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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口头约定同样生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1:2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旅游质监部门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怎样认定刘女士与旅行社经办人之间的口头约定。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旅行社作为组团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本应与旅游者刘女士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却并未遵守法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双方虽然只有口头约定,双方未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因刘女士已履行了交付团款和押金的主要义务,则刘女士代表旅行社与经办员的口头约定构成双方的合同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的“办好签证即付款”的约定是附条件的合同,其中“办好签证”是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当刘女士被某社告知“签证已办好”,即为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合同开始生效并随即进入履行环节。

  由于刘女士随后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了团款和押金,已履行其主要义务,合同另一方旅行社也应当全面、诚信地履行其义务。但旅行社在客人已到机场准备出发的情况下,以不让登机相要挟,要求补交5万押金,已是强制性地要求变更押金约定,刘女士当然有权拒绝。旅行社在此情况下,弃客人于不顾擅自解除了旅游服务合同,是显而易见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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