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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答记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1:48 淄博新闻网

  记者:为什么要进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答:根据国家普查制度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时期标准是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标准是2006年12月31日,普查正式登记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其目的就是查清近10年来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状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

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进行农业普查有利于充分了解和掌握农业资源和农业生产要素等基本数据,摸清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家底,掌握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发现农村小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记者:这次农业普查的对象、行业范围、内容及原则是什么?

  答: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四)村民委员会;(五)乡镇人民政府。

  农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普查的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农业普查采用属地原则,凡在我国境内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进行登记,而且一个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只能在其所属地区进行登记。

  记者:农业普查在组织和法律上有什么保障?

  答:市政府成立了以吴明君副市长为组长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我市的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乡镇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为使农业普查有法可依,温家宝总理于2006年10月21日以国务院第473号令公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条例》对这次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组织实施、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数据的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表彰和处罚等方面都做了规定。

  记者:普查人员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答:《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记者:普查人员的工作程序是什么?

  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记者:农业普查对象应尽什么义务?

  答:每个被调查单位都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受普查人员的调查询问,搞懂普查项目与内容,充分理解普查项目的含义,如实回答,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还要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记者:《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对农业普查的表彰和处罚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在处罚方面,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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