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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义诊捎带卖药为“犯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2:03 沈阳网-沈阳日报

  本报讯11月28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12月1日起,我省将在所有医院、诊所、乡村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中,施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据悉,这是我省在药械领域中的第一部立法,也是在药械使用环节上率先在全国进行立法。

  使用过期药将被罚款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和在药店买药不同,往往医院、诊所开什么药百姓就吃什么药,很少有人去仔细追究。但事实上,一些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农村,还存在着使用过期药的问题。此次我省立法,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有效期监控制度,定期开展过期药品清查工作,对有效期届满的药品立即停止使用。违反者按照相关法规,最高可处1000元罚款。

  医疗机构必须依据医师处方向患者调配药品。不得经营或者以义诊、义卖、咨询服务、试用、展销等方式变相经营药品。

  炕头放药品一律严查

  此前,在农村小诊所,药品摆在炕头上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但在此《办法》施行后,我省将严格管理医疗机构的药械储存情况。药品储存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达到GSP认证水平,医疗器械储存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也都须符合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植入钢板须追踪到底

  腰椎骨折植入一块微型钢板,以前出了问题很容易扯皮,因为不知是钢板有问题,还是植入技术有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量跟踪记录,内容包括科室名称,患者姓名、年龄、通讯地址、住院号、手术时间、手术者、产品名称、产品数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注册地址、产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产品编码(序列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供货单位许可证号等跟踪信息。而且,质量跟踪记录要归入患者病历档案进行管理。

  严禁私自转让医疗器械

  以前,一些大中型医院把失效的医疗器械向小型医院、个体诊所转移的情况比较严重,针对这种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办法》严禁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失效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转手出售给其它医疗机构使用。但为了鼓励医疗系统对农村贫困地区对口支援帮扶工作的开展,《办法》规定经检验未失效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可以无偿赠与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让其它医疗机构使用。

  同时,我省将在全国率先建立医疗机构信用管理制度,把有药械使用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记录在案,纳入医疗机构信用微机管理系统。对拒不改正的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对医疗机构药械使用的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朱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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