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风景名胜区条例》下月实施 乱写“到此一游”要吃50元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2:09 大河网-河南商报

  本报讯(记者王海科通讯员牛慧)12月1日起,谁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可能面临百万元罚款,这是新颁布的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的规定。

  昨日,郑州黄河风景名胜区在景区内宣传了此条例。据黄河风景名胜区负责人介绍,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缺乏操作性,对景区内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制裁。而这次《条例》则对违法行为具体化,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极具操作性

  风景区开山采石可罚百万元

  在以往,国内不少地方的风景名胜区内存在着开山、采石,存储爆炸物,建设招待所等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景区的自然地貌和生态环境。《条例》对这些行为进行了禁止。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乱写“到此一游”罚款50元

  过去,不少人到景区游玩时,随意在一些石柱或建筑上留下“×××到此一游”的“真迹”,但由于没有相关规定,管理部门发现后只是批评教育。但今后管理部门将动真格了。

  《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以同样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