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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司法起点才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2:16 东方早报

  打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判决结果,状纸递交法院后审理遥遥无期,这样两种司法现象在中国,相信许多涉案当事人都经历过。中国人比较注重结果而通常忽略起点,因而,“法律白条”与“马拉松审案”一直广受舆论非议。然而,司法公平首先应该是起点的公平,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数量的当事人因告状无门而被排斥于司法救济之外。昨天,《中国青年报》的一则长篇报道,捅破了这层窗户纸,将司法的起点公平置于一个事关司法进步的社会话题予以关注。

  该报道是从“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提出废除立案审查制度”展开的。26日,中国民诉法学研究会对“建议稿”的第四稿进行了论证,其中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建议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套用民间白话,就是保障百姓有状就告,法院接状必须受理。假如这一条在日后修订民诉法时能被立法机关采纳,长期困扰国内司法实践的“立案难”,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按现行法制,百姓递交了民诉状纸,法院先得进行立案审查,通过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官司才算真正进入了法院的受理程序。问题是立案标准本身不是法律,其残缺不全和“内部操作”的特性,决定了法院在具体诉状是否立案受理的判断上,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鉴于现实之国情和现行司法制度下,由于未能从制度本身确保“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导致许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无从得到司法救济和裁判,最后矛盾被激化,波及社会稳定。

  立案受理环节的“自由裁量”,作为现行司法制度的漏洞之一,正好为权力干涉司法提供了相应操作空间。干预的直接后果,对当事人是个公平正义问题,对“体制”则构成日积月累的信誉伤害。

  现代社会里,司法是矫正社会失公的最后防线,而“自由裁量”的行使,却为司法回避社会不公矛盾提供了操作空间。譬如,有相当数量的基层法院对本地民诉案件的受理范围自定标准。就是一些高级法院也以“内部文件”替代立案标准,对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十数种社会关注度高的民诉案件“暂不受理”。回避矛盾致使法院得到“解脱”,但矛盾本身错过了通过司法干预得以化解哪怕暂时缓解的可能性。由此支付的代价虽说无须法院直接承担,但全社会却必须为此支付代价。确立有案必立的司法原则,法院和法官持保留态度,“保留”并非全无道理。从国情层面看,处于经济社会转型阶段的中国,相当数量的民诉案件背景复杂,涉及面广,受制于比司法因素更高的体制因素,的确不是借助司法手段可以单向度化解的。从“技术层面”分析,用刚性的“有案必立”替代有弹性的“立案审查”制度,虽然在局部地方和特定的时间段内,会增加部分基层法院的负荷,甚至可能普遍地出现恶意诉讼,降低现有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但就公平正义而言,诉权属民权之一,民诉权充分保障属时代“大道”,若有相当配套改革跟进,有案必立迟早得实行。

  所谓司法公正,从纵向分析,涉及立案、判决、执行三大环节,形成一个完整的“正义链”。作横向分析,民诉权充分保障固然不易,公民的行诉权充分保障更系任重道远。“道”之“远”恰好说明司法改革有着巨大的待改空间和迫切性。

  尽管民诉法学研究会具有准官方背景,但经论证并修改完善的“建议稿”,只具备供全国人大法工委作立法参考的价值。迄今民诉法修订尚未立项,但“建议稿”会推动立法机关早下决心,启动对民诉法“做手术”的前期准备。由此,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公民诉讼权的全面保障,值得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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