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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制度也有既得利益者(时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3:39 江南时报

  11月25日至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论证之后将作最后的修改,并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立法参考。据11月28日《工人日报》报道说,“专家建议稿”第四稿的最大看点,是建议废除立案审查制度——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司法是公民权利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立案审查程序却为公民

到达这最后一道防线设置了障碍。不论支持与坚持立案审查制度者摆出多少“必要性”,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是,很多公民的权利之路最终都被断送在“立案审查”上——公民的权利诉求被司法拒之门外,连带被剥夺的还有“告状的自由”。“状告无门”,“告都没地方告去”,乃“立案审查”之必然结果。当然,这种必然结果并不必然发生在每一位公民身上,但必然发生在某一位或某一部分公民身上;而具体发生在哪一位公民身上则是不确定的,这也就意味着,所有公民都有可能被“立案审查”阻断权利之路。

  反对废除立案审查制度的声音主要来自于法院内部,反对的一个理由是,有些案件涉及制度层面,不适合通过法院解决,即使接了,法院也解决不了。法院解决不了“制度层面”的问题,确实是我国长期以来的现实,但从法理上讲,国家所有制度都在“法”的范围之内,而制度的设计以及运行,总是与公民的权利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固然,我国的法院尚未被完全赋予审查某一项制度是否合法的权力,但对制度在执行中是否存在不当、是否存在违法以及是否损害了其他人的权利加以审判并给出裁决,法院责无旁贷。

  当然,法院内部之所以反对废除立案审查制度,更主要原因在于法院与政府之间若离实即的关系,立案审查制度的存在符合政府的利益,而法院与政府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一个“立案审查”的门槛还嫌不够高,某省高级法院又下发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

  中国的发展需要“稳定”,在某种前提条件下,“稳定”确实“压倒一切”。但稳定是为了发展,发展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而“福祉”理应包括公民的各种正当权利——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让每个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伸张。维护稳定是必要的,但显然不能靠压制权利的手段。政府或者其他强势者侵犯弱势者的权利,乃是不稳定的肇因,而放任这种侵害、罔顾公民的权利诉求,则是一错再错,是制造更危险的不稳定因素。当然,有些官员与法官并不这么理解,他们的理解是“将错就错”,错错得正——用后一个错掩盖前一个错,一直错下去,也就一直对下去。而多数时候,这并不是由于观念的错误,而是基于个人的利益。立案审查制度,也有它的既得利益者。

  既得利益之所在,就是改革阻力之所在。

杭州 翟春阳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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