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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石夺命 管路的赔5万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5: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安坐家中,却被门外突如其来的一颗飞石击中头部丢了性命,这是发生于今年元月的“夺命飞石案”。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货车司机、货车雇主和对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两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昨日,此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法院判货车雇主构成侵权,而道路管理方崇州市三江镇政府和崇州市交通局因管理不善也要进行赔偿。

三方赔偿金额共计9万余元。

  责任划分

  司机之责:明知有砂石挡路,却没谨慎驾驶

  管理方之责:三江镇政府对该道路负有管理义务,崇州市交通局负有养护责任

  案件回放 坐家中遭飞石砸死

  今年1月9日清晨,住在崇州三安路邻街一间民房内的晏学明一家,刚打开家门就发现自家门口的马路上不知被谁倾倒了一堆砂石,当时他们并没有在意。当天下午4时许,晏学明正坐在家里休息,这时,一辆沿三安路往沙渠方向行驶的大货车从晏学明家门前经过,由于速度较快,车轮竟将路上一颗比拳头还大的石块碾飞,飞石从敞开的大门直飞进晏学明家中,重重地砸在晏学明头上,将他当场砸晕,之后晏学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维权 道路管理方成被告

  理由:路上砂石整整堆了一天,却没有任何单位出面清理

  事故发生后,晏学明的妻子骆玉如告诉记者:“司机我们肯定要告,但是那堆石头在路上堆了整整一天,却没有一个单位出面清理,道路管理单位也有责任!”骆玉如称,事发当天一早他们就发现了路上的砂石,他们推测砂石很可能是从夜里路过的货车车厢上掉下的,砂石数量很大,覆盖了整个路面,过往车辆都必须从石头上碾过,很危险。然而整整一天,却没看到任何单位出面对路面进行清理。“我们到交通局和镇政府都去问过,但是他们都推说该段公路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我们就只能将两个单位都告上法庭!”

  庭审自辩 三方各有各的理由

  责任司机:交警认定事故是意外,司机和受害方均无过错崇州交通局:事故发生路段不归其管辖,归三江镇政府

  三江镇政府:事故是意外,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货车司机傅建认为交警都已认定这次事故是一个意外,司机和受害方均没有过错,因此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崇州交通局认为,事故发生路段不归自己管辖,根据《公路法》规定,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发生意外的路段属乡镇街道,此路段从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管理均由当地政府负责,所以他们不对此意外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三江镇政府则认为该事件是一件意外事故,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几次开庭,几方当事人均各持己见,并且拒绝法院调解。

  法院判决 司机和管理方都有责任

  司机:由雇主孔东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三江镇政府: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崇州市交通局:赔偿死者家属2万余元

  经过数次开庭,昨日此案终于有了结果。两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崇州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货车雇主孔东、崇州市交通局和三江镇政府均存在过错,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砂石堆放者、事故路段管理者、驾驶者均负有责任。该路段由三江镇政府修建,政府对该道路负有管理义务,而交通局也对该路段负有养护责任。事发当天,大量砂石堆放在路面,构成了极大安全隐患,而两家管理单位却没有及时排除隐患,因此均存在过错。法院判决,三江镇政府和崇州市交通局分别赔偿死者家属34000余元和20000余元。

  此外,法院认为驾驶员傅建明知有砂石挡路,却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傅建是受孔东雇佣运输货物,因此赔偿应由雇主孔东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孔东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宣判后,晏学明的家人对赔偿金额并不满意,表示考虑之后,将决定是否上诉。而两家管理单位也表示稍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崇州法 本报实习记者 吴丹

  权力意味着责任

  □文涛

  这是一起典型的共同侵权案件。因驾驶员傅建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管理者崇州市交通局、三江镇政府未尽妥善的监管与维护义务,判决傅建的雇主及崇州市交通局、三江镇政府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崇州市法院的判决令人服气。

  但,本案的意义并不止于此。本案判决在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那些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不作为或作为不到位,不仅将承担行政系统的内部监察处罚,而且将很可能承担外部的侵权责任。

  权力意味着责任,对价意味着收获。不管从法律的角度,还是经济的角度,判决上述管理者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都不冤。“权力”之所以不同于“权利”,就在于“权力”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公民个人的“权利”可以放弃,但作为公共职能之需的“权力”不能。放弃了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我们正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究的是成本与收益,对价与获取。具体到本案而言,且不说广大群众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承担了种种税收,就应当获得相应的、保质保量的公共服务,仅在公路交通方面,车主们更交纳了养路费、过路过桥费等种种费用,他们因此要求安全、快捷的通行条件,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对价与收益原则,这种要求是正当的、合理的。而对于服务不到位的管理者们,理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为车主承担或分担相应的责任。

  死者已矣,法官的法槌也已经敲下。但愿,这样的“信号”更能成为一记“警钟”,时常敲响在有关职能部门的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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