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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击网赌,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00 光明网
江赫吴

  11月4日,《新闻30分》曝光腾讯QQ游戏涉嫌赌博;10日,《焦点访谈》曝光中国游戏中心涉赌;11月19日,《钱江晚报》曝光边锋游戏涉赌。对战平台涉嫌以聚赌抽头牟利,已非个别现象,而是蔚然成风了。

  对报道中涉及的具体事实,运营商无法否认,但它们辩称这些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不是设赌抽头。的确,网络赌博有一些不同于传统现金赌博的新特点,如运营商的流行说法

“赌注品是虚拟的”和“资金只能单向流动”等。但这不能其掩盖赌博实质,且其社会危害(特别对青少年)只有比传统赌博更烈。游戏币等赌注品不过是服务器上的数据,在形式上是虚拟的,但目前玩家间存在关于赌注品的繁荣的现金交易,运营商更官方地向玩家兜售赌注,虚拟的赌注品已经与现实货币挂钩,成为人民币在赌桌上的代行者。运营商以“回收获胜部分”(即抽头)等形式摆弄“虚拟”的赌注品,实际上就是在摆弄玩家的真金实银。至于运营商宣称只允许人民币到赌注品的单向流动,是因为其利益是由销售赌注品和抽头配合实现的,本来就不需要逆向流动。禁止赌注兑回现金,还能强迫玩家把赌注品在游戏中耗光,实为对赌博的鼓励。

  运营商的涉赌行为,已经不是“擦边球”,而是出界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使用游戏币等虚拟赌注,不过是筹码赌博和现金赌博的区别。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显而易见,涉赌运营商的相关“指标”用不了几分钟就够了。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许多对战平台已表现出鲜明的网络赌场性质,除日常接纳玩家赌博并抽头外,还有许多额外的赌博活动,如世界杯期间坐庄“竞猜”并抽头。《刑法》第三零三条及相关法律解释完全可适用于涉赌对战平台,执法部门应该盯紧这条界。毒蜘蛛上了网,其毒性是不会消失的。

  当然,有必要进行更为明确的立法工作,切断赌注品与现实货币的联系,为辨别和打击网赌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这是避免游戏平台沦为网络赌场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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