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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就两起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出通报切实抓好安全生产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13 山西日报

  本报11月28日讯 今天,省政府办公厅就临汾市尧都区河底乡芦苇滩煤矿“11·26”瓦斯爆炸事故和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南羊路村甘沟煤矿“11·19”未遂透水事故发出通报。《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11·15”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27”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切实实抓好今年最后一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克服冬季安全生产条件恶劣的影响,杜绝松劲麻痹情绪,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通报》说,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全省各地、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但一些煤矿企业仍然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仍不能坚决落实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监管不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11月26日,临汾市尧都区河底乡芦苇滩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现初步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全矿停电没有及时撤人,在采用发电机发电、送电5分钟后,井下发生瓦斯爆炸。当班井下作业人员32人,事故发生后8人自行脱险,24名矿工遇难。

  11月19日,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南羊路村甘沟煤矿越界开采,井下发生透水事故,当时井下有52人正在进行通风工程施工。经积极组织抢救,52人侥幸脱险,未造成人员伤亡。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不执行探放水原则,造成特大未遂透水事故。

  《通报》指出,两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在煤炭市场需求旺盛的形势下,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诸多问题:一是非法越界开采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二是有关证照过期依然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三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四是严重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五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乏力。临汾市尧都区河底乡芦苇滩煤矿和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南羊路村甘沟煤矿对省人民政府三令五申的安全生产要求置若罔闻,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拒不执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指令,依然违法组织生产。

  鉴于两起事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为严惩不法矿主,省人民政府责成临汾市、大同市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对两起事故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追究矿主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2、没收事故煤矿的采掘设备、违法生产期间开采出的煤炭,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吊销两个矿井的所有证照,由临汾、大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4、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通报》指出,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全省全年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证照情况进行摸底。凡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的煤矿必须停止生产,不准以整顿、复工为名组织生产,并派驻专人盯守。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煤矿按照省国土、煤监、煤炭、工商部门《关于限期换发煤矿“四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6〕426号)要求办理证照。凡发现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建设的,一律吊销各种证照,坚决实施关闭。

  二、各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证照齐全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逐矿进行隐患排查。对在排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验收合格方可组织生产。凡不排查、不治理、不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一律吊销各种证照,实施关闭。

  三、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暂扣各种证照,强制停止生产半年,情节严重的吊销各种证照,实施关闭。

  四、各级供电部门必须坚持按计划供电,有计划停电,停电前要严格按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煤矿企业,制定停送电责任制度,严禁无计划停电,违反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坚决执行干部跟班制度。井下停风、停电、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撤离人员,凡因违章指挥或者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对矿井实施关闭。

  六、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活动。凡发现非法、违法开采和违规组织建设的煤矿,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和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违反〈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纪发〔2005〕9号)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法作出处理。凡不发现、不制止违法非法生产和重大安全隐患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严肃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不作为责任,依党纪、政纪作出处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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