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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者理当治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藐视法庭者理当治罪
法律视点

  葛洪义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

  一个人可以在无力偿付欠款的时候不予偿付,法律不允许把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关进牢房。但是,任何人都不能欺骗法庭。特别是当法院受理及判决生效后,却拒不履行判决,就是对法庭的公开挑战。

  了解我国法律制度的人都知道,我国的诉讼制度分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依据刑法处理犯罪案件。法律制裁的方式是剥夺犯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相比较下,民事和行政诉讼则比较“软”。因此,有些当事人不把民事、行政审判和判决当回事:有的公然咆哮公堂,有的大胆出示伪证,有的毫不理会法院的传票和通知,有的拒不执行判决和裁定。法院连自己的尊严都保护不了,如此下去,公众如何能够相信法院能够给自己尊严呢?

  在法治发达国家,上述行为都是藐视法庭的重罪。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任期内与莱温斯基关系暧昧。被发现后,克林顿坚决否认,宣誓向司法机关表示没有与莱氏发生性关系。后来,调查证明,莱氏的裙子上沾有克林顿的精斑。为此,克林顿差点被弹劾下台。后来,还是凭借着他担任过律师的激辩能力,说明他们之间发生的并非他理解的性关系,证明自己没有做伪证,才得以过关。原因何在?婚外情是私事,固然发生在总统身上是不应该的,但还是私事;但是做伪证就不同了,那是藐视法庭,是欺骗国家,是犯了重罪。总统敢藐视法庭,这是美国人民和美国法律绝对不能接受的事情。

  一个人可以在无力偿付欠款的时候不予偿付,法律不允许把无力支付债务的债务人关进牢房。但是,任何人都不能欺骗法庭。特别是当法院受理及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公然转移或隐匿财产,或者奢侈生活,却拒不履行判决,就是对法庭的公开挑战,也是对国家权威的公然蔑视。这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能够容忍也不应该容忍的。负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是私事,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但是,藐视法庭就把私事变成了公事,怎么处理就由不得当事人了。所以,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拒绝回答法官提问,涉嫌制造伪证,藏匿以逃避债务或拒绝出庭,隐匿转移财产,侮辱谩骂法官,法庭上服装不整、行为不端、言语不当,等等,都是属于藐视法庭的行为,也就超出了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变成了刑事犯罪问题。

  我国刑法对上述行为,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规定得不够全面,而且执行得更加不力。究其缘由,不外乎认为这些都是程序问题,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等等。但是,没有一个正当的法律程序,就不会有公正的审判。试想,一个人遭受了刑讯逼供,他的口供还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能相信其中的真实性吗?没有经过法庭的两审公开审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保证,他能够服气吗?藐视法庭也是一样。都是程序问题,但都事关正义的法律实现。公正必须是看得见的。程序的形式性规定就是提供一个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的标准。

  我国历史上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我们正在努力学习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律和法庭的权威。有了近30年法治建设经验的我国,应该到了严厉惩罚藐视法庭行为的时候了。不严厉惩罚此类行为,就等于告知社会,法律是可以不需要尊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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