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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家”当庭达成合作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彭姣时 通讯员陈晓艳)本是对簿公堂矛盾尖锐的仇家,却在法官的调解下,在法庭上当场冰释前嫌,还达成了商业合作意向。这一戏剧性的一幕不是想象中的故事,而是近日发生在东莞中院立案调解室的真实事情。

  鼠标制造专利技术惹三角官司

  据了解,这是一宗A公司诉B公司和C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案件。A公司告状说,其公司于1998年发明了一项专用于电脑鼠标制造的技术,随后申请了专利保护,并于1999年11月6日获得了专利授权。但B公司和C公司却在未得到他们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项技术并将生产的产品投放到市场销售。A公司认为,B公司和C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独有的专利权。因此,向东莞中院提出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而据了解,与此同时,被告侵权的C公司却在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宣告A公司专利无效的申请。在立案过程中,东莞中院的立案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在得到肯定回答后,立案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的第一次调解。

  立案法官知道,按照惯常的经验,这类侵权案件由于侵权事实明确,在调解过程中,原告通常会提出公证证据证明自己所言非虚,被告此时往往无法提出证据以推脱责任,所以比较容易接受调解,调解程序会很顺利进行,且案件的争议焦点将会由是否存在侵权问题转向赔偿数额多少的问题。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调解刚一开始,就侵权事实的认定问题上,B公司坚持认为A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自己制造的产品并不存在侵权,而C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代B公司销售,并非直接侵权,无须承担责任。双方的矛盾尖锐、分歧很大。之后, A公司本身虽然很愿意调解,又由于与代理律师签有有风险代理合同;所以在律师的坚持下,A公司还执意向侵权的两公司索要巨额赔款。

  法官巧调解让仇家握手言和

  调解工作一再陷入了僵局。在这种情况下,主办法官认真查阅案卷,最终决定跳过代理律师,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主办法官分别与两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向其阐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立案调解诉讼费用的优惠措施等等。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公司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都认为如果不局限于目前的争端,那双方可以加强合作以获得长久利益。

  最终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开发专利的A公司将与B公司就案中的专利技术开展商业合作,许可B公司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而B公司则支付A公司相应的专利使用费。另外,C公司则承诺不再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宣告A公司专利无效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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