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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城管执法扩权理当缓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48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深圳商报》昨日报道:深圳布吉等六街道办扩大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试点可望推向全市。深圳市城管局透露,该市城管综合执法将继续扩大范围,目前正准备将执法内容从9项扩大到22项。

  尽管深圳是被国务院批准的综合执法试点城市,并且在该市“净畅宁工程“、“梳理行动”、“拆违行动”等历次城市管理攻坚战中,各级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已成为城市管理

攻坚克难的主力军。但笔者以为,深圳给城管执法扩权的动议仍然值得商榷。

  其一,按照法理,无论是司法系统执法,还是行政系统执法都应该并且始终遵循和恪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且切实做到师出有名。可事实上,全国各地的城管执法依据至今沿用的还是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文件,即城管队伍本身也实际处于一种未经国家法律授权执法的境地,其身份定位和执法的合法化问题一直为学界和民间所质疑。

  其二,虽然我们无意抹杀各级城管在维护城市秩序、规范城市管理中作出的贡献,但少数城管执法人员野蛮执法的案例时有发生,影响极为恶劣,在城管执法还远未规范化、合法化,且未被民众广泛认同的大背景之下,深圳给本来就拥有许多执法处罚权的城管随意扩权是极不妥当的。

  其三,按照行政运作规范的要求,行政执法权分属各个不同的政府机关,既是维护政府机关有效、规范运作的需要,当然更是行政执法和处罚权相互钳制的需要,此举能够有效避免行政执法和处罚权过度集中,产生腐败、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现在,深圳城管本来就已经拥有9项,再增加到22项,必将置那些依照法定职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以尴尬境地。况且,将这些以前分属于各个不同系统和部门的行政执法(处罚)权集中到城管一家之手,谁又来监督制衡城管执法权?

  鉴于上述这些复杂的、实质性难题,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针对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大量投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权被虚置,合法维权渠道十分狭窄的前提下,深圳方面随意给城管扩权显然非常不合时宜,理当缓行。

  □李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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