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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程序完善才有权利完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6:49 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11月25日—26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根据该建议稿呈现出几大引人注目的“亮点”: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立案审查制度,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建立有条件的三审制,如果认为第二审判决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如今人们都熟悉的一条法治原则,反过来讲,如果没有救济或者虽有救济但救济的程序、渠道不充分不完善,那么,所谓“权利”也就变得似有若无,沦为一种虚幻的“纸面上”的权利。而诉讼法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以其严密全面的程序设计,来维护和捍卫权利救济渠道的充分和畅通。

  现行民事诉讼法之所以需要修订,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在权利救济方面还存在许多欠缺和不完善,影响乃至妨碍了公民权利的健全和完备。比如,现行民诉法设有立案审查制度———一项民事诉讼是否被认可立案,要事先接受法院的审查,有地方法院就曾据此给立案设定种种范围限制,以“涉及面广、敏感性”等为由,拒绝受理像“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案件的诉讼,而这样一来的后果必然是,大量的基本公民权利失去司法救济的可能。

  再看公益诉讼,众所周知,依据目前的民诉法,对于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很明显,这样一个有关诉讼门槛的程序限制,许多没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的公益性侵权如环境污染带来的权利侵害,必将诉讼无门。

  显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改进,不仅意味着民事诉讼程序更加透明、严密、完整,而且,更是公民权利不断走向完备的制度基础和前提。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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