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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21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11月28日讯(记者彭楚舒通讯员路标实习生秋静)今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我省在1992年就制定了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有关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侨情的变化。2004年7月1日,国务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我省的法规急需进行修订。归侨侨眷是

一个特殊的群体,在创建新中国和现代化建设中都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采取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特殊保护政策。为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此次提交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受灾、失业的归侨、侨眷作为当地扶贫、救灾、就业工作的重点对象予以扶持,在资金、技术、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给予救济,并适当提高标准。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对归侨侨眷参政、议政的权益作出了保障,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可以依法推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

  审议中,有委员提出,有不少老归侨是50年代从国外回来支持祖国经济发展,现在有些归侨所在的国有企业破产了,他们的生活很困难,因此,要适当提高生活补助。大家还就涉侨诉讼、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房屋所有权等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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