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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38 潇湘晨报 |
正方: 从制度上保障了公民权利 ●坚决支持,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救济所,如果法院都可拒绝,那找谁评理? ●这才是真正的知识分子,正义的旗帜。 ●修改稿从法律制度的设计层面上保障了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很好。 ●立案难确实造成了告状难!不依法判案是导致一、二审、再审的关键所在,为什么不加强审判监督方面的立法呢? ●应该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我有没有证据,你开庭审好了,没证据尽管驳回好了!何必立案审查?这样容易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出现腐败! 反方: 法律没有公信力才是病根 ●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是倒退:法院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吗?立了案老百姓交了钱而不能解决问题判决书不又成了白条吗?你嫌法院挨骂少啊?立案审查就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终审不终再审无限”是两审终审制造成的吗?法院没有权威性,法律没有公信力才是病根。 ●关键问题是法院地位卑微,很多纠纷根本处理不了,把案子收下来只是把矛盾的焦点转向法院而已。 ●如果把社会的民间矛盾统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得通吗? 本报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