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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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38 潇湘晨报 |
此次修改稿中的一大亮点是设立了公益诉讼程序。专家建议稿提出,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职工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害的民事诉讼。 江伟说,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个人自发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利益而提起的公益诉讼,例如一些公民个人诉有关部委案,由于个体力量单薄,往往难以胜诉。我国现行法律没 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又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大量公益诉讼都以败诉告终。为了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稿里专门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一章,将民事诉讼法中原有的支持起诉制度改为公益诉讼制度。 建议稿专门将国有资产流失列为“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建议稿还规定,任何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都可提供材料和意见,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该规定明显扩大了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满足了公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利。 许多与会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应避免部门立法,不应将民诉法作为法院的一个操作规程交给法院来制定,民诉法涉及了广泛的利益,至少应有法官、学者和律师三方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