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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目前未强征二手房土地增值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4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墨渊 记者张希) 从12月1日开始,北京将对个人转让二手房强制性征收土地增值税。昨天,南京地税有关人士表示,北京近日出台的《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是地方性法规,并不是全国都要照此执行。像杭州等城市就表示暂时“不学北京”,南京目前没有对个人转让二手房强制性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即使开征,也不会有太大震动。

  土地增值税并不是新的政策,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收入减去可扣除金额,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北京地税局在强制性执行该政策时,又补充规定,对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等扣除项目凭证的个人,统一采取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方法。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江苏省地税的文件,市民转让普通住宅时,现阶段也免征土地增值税,而非普通住宅应当征收。但在南京,即使是非普通住宅,也未强制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地税有关人士介绍,事实上,南京二手房交易中,土地增值税的涉税房屋很少。从中介反馈来的数据看,南京土地增值税的涉税房屋主要是跃层、别墅等大户型。

  他还分析说,如果我市开征二手房土地增值税,那么房地产商必定会将税负转嫁到购房者身上,甚至借机炒作。但由于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累进制抵扣的征收方式,而且在进行具体抵扣项目计算时较为复杂,该税种如果执行,很有可能会选择按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1%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不会对二手房市场有太大影响。

  (编辑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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