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讨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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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50 潇湘晨报 |
据新华社贵阳电贵州一名男子手持前女友所写“分手补偿协议”诉之公堂,要求对方兑现2万元的特殊“欠条”。贵阳市息烽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于2002年12月经人介绍后开始谈恋爱,后秦某提出分手。为此,秦某被迫采取妥协的方式,于2004年11月与陈某签订了《分手协议书》。协议中秦某答应一次性付给陈某分手补偿费2万元。秦某于2005年8月支付了4000元,尚欠16000元则 拒绝支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分手协议”及欠条一定程度上是原告陈某胁迫秦某写的,且“分手补偿费”本身无法律明文规定,故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