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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度是对民众诉讼权的可贵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07:51 大众网-大众日报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日前进行了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立案审查程序,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与上述报道相对应的一个典型是,2003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

文件,规定对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上诉方均为群体的13类案件暂不受理。而从报道披露的文件主体看,13类暂不受理案件,几乎全是群体集资、企业改制而引起的拖欠工资、土地补偿纠纷等棘手难缠的官司。事实上,类似的情况在全国比较普遍,各地法院几乎都有自己的“立案禁忌”。立案审查制,名正言顺地“审查”掉了许多可能关乎原告生存的案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以立案登记制度取代立案审查制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尊重、保障了民众司法诉讼的权利。

  法院历来被百姓称之为“最终说理的地方”,如果通过其它渠道已经“有冤无处诉”的百姓,到了法院还被拒之门外,人们还能相信谁?民众的诉讼权如何体现?从法院的视角来看,“非不为也,实不能也”是他们对此举最通常的解释——政府不作为,把大量难缠的民事纠纷集中到法院,可法院就这么多资源,经不起一些典型难案、险案的“拖后腿”,对案子的挑挑拣拣,也是为了集中资源处理其它案件。

  由此,我们也不难预料,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相比,决非仅仅改动两个字那么简单。立案登记制度要顺利运作,还需应对一些挑战,譬如,如何解决案件数量与审理难度增加导致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的问题,如何通过对整条司法工作链的改革与创新,确保结案率等等。

  不能否认,以立案登记制度取代立案审查制度,会在一段时间内给法院带来一些困难。但我以为,如果放在全社会的大视角来看,这样的困难是有价值的——除了直接体现了对民众诉讼权的尊重,还可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形成对立法、行政及其它公共机构的推动,从而使案件多发的社会条件尽早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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